答复:一是清晰当地政府及其部分行为鸿沟。要求当地政府及其部分不得使用或虚拟政府购买服务合同为建造工程变相举债,不可以经过政府购买服务向金融组织、融资租借公司等非金融组织进行融资,不得以任何方法虚拟或逾越权限签定敷衍(收)账款合同协助融资渠道公司等企业融资。经过依法依规做出禁止性规则,辅导当地政府及其部分正确贯彻落实国务院推动政府购买服务的变革精力,防止异化为变相举债融资,防备财务金融危险,促进当地经济社会健康、可持续发展。
二是保证金融组织合法权益。要求金融组织触及政府购买服务的融资检查,一定要契合政府预算办理准则有关要求,做到依法合规,引导金融组织加强危险辨认,防备经营危险。
三是标准接受主体融资行为。要求政府购买服务接受主体使用政府购买服务合同向金融组织融资时,应当合作金融组织做好合规性办理,相关合同在购买内容和期限等方面一定要契合政府购买服务有关法规准则规则。
答复:一是财务部分要脚踏实地、足额组织预算。当地各级财务部分应当最大极限地考虑实践财力水平,妥善做好政府购买服务开销与年度预算、中期财务规划的联接,足额组织资金,保证服务接受主体合法权益。年度预算未组织资金的,不得施行政府购买服务。
二是购买主体要严厉依照法定程序批复的预算履行。购买主体应当依照同意的预算履行,从部分预算经费或经同意的专项资金等既有年度预算中统筹组织购买服务资金。
三是购买服务期限要契合预算办理要求。购买主体签定购买服务合同,应当承认触及的财务开销已在年度预算和中期财务规划中组织。政府购买服务期限应严厉限制在年度预算和中期财务规划期限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