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企业的经营发展中,建设工程领域的投资与合作常常带来机遇,但也伴随着诸多风险。今天,我们通过一个真实的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例【(2021)最高法民终 885 号】,深入剖析其中的风险点,为各位企业管理者提供风险防控的思路与方法。
2013年3月14日,汉高物流与北京建工签订了一份《建设工程项目施工合同》,约定由北京建工承建旅检大楼和综合服务大楼工程,工程位于丹东市新城区中朝新鸭绿江大桥中方引桥端口,合同价款暂定18600万元。随后,双方又陆续签订了多份补充协议,对合同价款、支付方式等重要条款进行调整。
合同签订后,北京建工依约进场施工。然而,直到合同约定的竣工日期,两栋大楼都未能完工。2015年下半年起,施工时断时续,双方之间的矛盾逐渐显现。北京建工认为已完工程价款高达259605635.87元,可汉高物流和汉高置业却并不认可这一金额。
为确定已完工程的造价,经北京建工申请,一审法院委托专业鉴定机构进行检验确定。鉴别判定的结果显示,无争议的工程建设价格为205145077元,同时还存在部分争议造价。在此期间,汉高置业、汉高物流已向北京建工支付了153986300元工程款,之后又根据鉴定结果支付了1247400元。 但北京建工感觉自己遭受了损失,认为汉高置业和汉高物流存在拖欠工程款、未按约定支付进度款等违约行为,导致工程停工,给我们自己所带来了工程延期增加费、异地钢筋运输增加费等一系列损失。
于是,北京建工将汉高置业和汉高物流告上法庭,要求解除相关合同,让对方支付工程款、利息,赔偿相应的损失,并确认自己对案涉工程折价或拍卖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1. 合同解除判定:法院经审理认为,汉高置业和汉高物流未按照《补充协议(二)》约定的80%比例支付工程款,构成违约。并且工程停工多年,合同履行陷入僵局,符合合同约定的解除条件,因此判定解除相关合同。
2. 工程款数额认定:依据鉴定机构合法程序得出的结论,认定北京建工已完工程价款为205145077元。由于工程未全部验收,按照合同约定,汉高置业、汉高物流可扣除已完工程价款的5%作为质量保证金。最终确定汉高置业、汉高物流现应付工程款数额为39654123.15元。
3. 损失赔偿与利息计算:北京建工主张的多项损失赔偿请求,因合同无约定、证据不足等原因,未得到法院支持。在利息计算方面,法院根据真实的情况,认定工程全面停止施工时间为2016年6月30日,从合同解除日2018年5月22日起计算欠款利息,并对一审判决中逾期支付施工进度款利息的重复计算部分进行了纠正。
4. 优先受偿权问题:鉴于案涉国有土地使用权已收归国有,汉高置业不再是土地使用权的权利主体,对案涉工程优先受偿权的认定和行使涉及土地使用权人权利,而北京建工未一并起诉土地使用权人,法院对此不予审查,北京建工需另行主张权利。
1. 付款条款不明确:在合同及补充协议中,虽然约定了工程款的支付方式和时间,但对于付款比例的调整以及具体支付节点的界定不够清晰,导致双方在付款问题上产生争议,这是引发纠纷的重要原因之一。企业在签订合同时,若付款条款含糊不清,就有可能会出现一方认为已按时付款,另一方却觉得款项未足额支付的情况,进而引发矛盾,影响工程进度和企业信誉。
2. 违约责任不完善:合同中关于发包人违约应承担的违约责任约定不明,如专用条款中对部分违约情形直接约定“无”违约责任,这使得违约成本过低,无法有效约束发包方的行为,也让承包方在面对发包方违约时难以主张合理权益。
1. 工程进度把控不力:工程未能在合同约定的竣工日期完工,且后期施工时断时续,这不仅可能会引起工程成本增加,还会影响企业的资金回笼和后续业务开展。施工全套工艺流程中,若不能有效把控工程进度,可能会引发一系列连锁反应,如发包方不满、支付款项拖延,甚至有可能面临违约赔偿。
2. 证据留存意识淡薄:北京建工在主张损失赔偿时,因很多费用的证据不足而未得到法院支持。在施工全套工艺流程中,企业未能及时、全面地留存施工记录、费用支出凭证等关键证据,若发生纠纷,就难以验证自己的主张,从而承担不利后果。
1. 优先受偿权行使不当:北京建工在主张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时,由于未最大限度地考虑土地使用权的变更情况,且未一并起诉土地使用权人,导致法院无法在本案中对优先受偿权进行审核检查,只能另行主张权利。这不仅增加了企业的维权成本和时间成本,还可能因错过最佳时机而影响权益的实现。
2. 合同解除权行使不规范:虽然北京建工以发包方违约为由主张解除合同,但在停工后并未以书面形式送达通知对方,这在某些特定的程度上影响了合同解除的效力认定。企业在行使合同解除权等重要法律权利时,若不按照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的程序进行,有几率会使权利无法有效行使,自身权益得不到保障。
1. 细化付款条款:明确工程款的支付时间、比例和方式,例如具体到每月的某一天支付,按照工程进度的不同阶段设定相应的付款比例,并对付款条件进行详细规定。同时,对于付款比例的调整,应明确调整的触发条件和调整程序,避免产生歧义。
2. 强化违约责任:详细约定双方的违约责任,明确违约行为的界定和相应的赔偿方式。对于发包方未按时支付工程款等常见违约行为,应规定具体的违约金计算方式,增加违约成本,以约束双方的行为,保障合同的顺利履行。
1. 严格把控工程进度:制定详细的工程进度计划,并建立有效的监督机制,定期对工程进度进行全方位检查和评估。一经发现工程进度滞后,应及时采取一定的措施做调整,如增加人力、设备投入,优化实施工程的方案等。同时,要加强与发包方的沟通,及时反馈工程进展情况,避免因信息不畅导致的误解和纠纷。
2. 注重证据留存:在施工全套工艺流程中,要建立完善的证据留存制度,安排专人负责收集、整理和保管与工程相关的各类证据,包括施工记录、工程变更通知、费用支出凭证、往来函件等。这些证据不但可以在纠纷发生时为公司可以提供有力支持,还能够在一定程度上帮助企业更好地管理工程成本和质量。
1. 充分了解法律规定:企业管理的人和法务人员要深入学习与建设工程相关的法律和法规,特别是关于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合同解除权等重要法律权利的规定。在真实的操作中,要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和条件行使权利,确保权利的有效行使。
2. 及时行使法律权利:当对方出现违约行为或别的可能影响企业权益的情况时,企业应及时行使相应的法律权利。例如,在发包方拖欠工程款时,承包方应按照合同约定及时发出催款通知,并在必要时行使合同解除权;在主张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时,要最大限度地考虑各种各样的因素,及时起诉相关责任主体,避免因拖延而导致权利丧失。
建设工程合同涉及的金额巨大、周期长、环节多,企业在参与建设工程相关业务时,一定要保持谨慎,加强风险防控意识。通过完善合同条款、加强施工管理、规范法律权利行使等措施,大大降低风险,保障企业的合法权益和可持续发展。
希望通过今天的案例分享,能为各位企业管理者在风险防控方面提供有益的参考。返回搜狐,查看更加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