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6月30日,被告人褚某某为向施行工程单位出售工程所需石料,伙同被告人叶某某等人约陈某(建造公司项目负责人)等人在某县卧龙山庄吃饭,要求陈某购买石料,两边因价格问题未洽谈成功。后被告人褚某某伙同被告人叶某某等人分别在某县跃龙大街正学公园经典咖啡馆、宾馆等地屡次与陈某商谈资料生意,均因价格问题未洽谈成功。其间,伙同他人在某市某基础设施配套工程(三期)工地邻近,屡次阻拦施行工程单位施工车辆、持刀要挟陈某、砍伤陈某外甥胡某,欲逼迫施行工程单位负责人陈某购买工程所需资料。被告人叶某某参加商洽3次、阻拦车辆2次。
2.叶某某犯逼迫买卖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一万五千元。二审法院维持原判。
1.强卖资料:逼迫施行工程单位购买指定资料(如石料、钢材等),通常以暴力或要挟手法迫使对方承受不合理价格或条件。
2.阻遏施工:经过阻拦施工车辆、损坏施工设备等方法阻遏正常施工,迫使对方退让。
3.要挟人身安全:对项目负责人或有关人员施行暴力要挟,乃至形成人身损伤,以到达逼迫买卖的意图。
1.暴力性:使用暴力或要挟手法,如持刀要挟、殴伤、砍伤等,直接对人身安全形成要挟。
2.持续性:屡次施行逼迫行为,如屡次阻拦车辆、屡次商洽未果后晋级暴力手法。
1.工程建造范畴歹意竞标,如在招标文件中设置不合理,是否勾结招标,以虚伪工程成绩骗得中标,歹意投诉,以暴力手法钳制其他潜在招标人抛弃招标,或钳制中标人抛弃中标、转让中标项目等行为;
3.在修建施工工程职业中强揽工程,强行向修建施工工地出售砂石、水泥、钢筋等其他修建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