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东方钽业股份有限公司 第九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决议公告
来源:雷火官网    发布时间:2025-01-18 11:24:24 ...


  

宁夏东方钽业股份有限公司 第九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宁夏东方钽业股份有限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通知于2025年1月6日以电子邮件、短信的形式向各位董事发出。会议于2025年1月10日以通讯表决方式召开,应出席会议董事9人,实出席会议董事9人。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的规定。

  1、以4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关联董事汪凯、白轶明、包玺芳、易均平、刘五丰回避表决),审议通过了《关于与有色矿业集团财务有限公司签订〈金融服务协议〉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具体内容详见2025年1月11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公司2025-003号公告。

  2、以4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关联董事汪凯、白轶明、包玺芳、易均平、刘五丰回避表决),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5年金融服务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

  具体内容详见2025年1月11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公司2025-004号公告。

  3、以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召开公司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

  具体内容详见2025年1月11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公司2025-005号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为了充分的利用有色矿业集团财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财务公司”)的平台,拓展融资渠道,降低公司的资金经营成本,公司拟与财务公司签订《金融服务协议》,协议有效期为自协议生效之日起贰年,财务公司为公司及其全资和控股子公司提供存贷款、结算、综合授信服务及银保监会批准的别的金融服务业务。

  由于中国有色矿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国有色集团”)是本公司实际控制人,财务公司是中国有色集团的控股子公司,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财务公司是公司的关联方,本次交易构成关联交易。

  公司于2025年1月10日召开第九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会议以4票同意、0票弃权、0票反对,审议通过了《关于与有色矿业集团财务有限公司签订〈金融服务协议〉暨关联交易的议案》,关联董事汪凯、白轶明、包玺芳、易均平、刘五丰予以回避表决。

  本次关联交易已经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独立董事专门会议2025年第一次会议审议,并出具了一致同意的审查意见。

  本次交易尚需获得股东大会的批准,与该关联交易有利害关系的关联人将在股东大会上回避表决。

  (四)本次关联交易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

  经营范围为:对成员单位办理财务和融资顾问、信用鉴证及相关的咨询、代理业务;协助成员单位实现交易款项的收付;经批准的保险代理业务;对成员单位做担保;办理成员单位之间的委托贷款及委托投资;对成员单位承兑与贴现;办理成员单位之间的内部转账结算及相应的结算、清算方案设计;吸收成员单位的存款;对成员单位办理贷款及融资租赁;从事同业拆借;承销成员单位的企业债券;有价证券投资(固定收益类);成员单位产品的买方信贷和融资租赁,经银监会批准的别的业务。(涉及许可经营项目,应取得有关部门许可后方可经营)

  中国有色矿业集团有限公司是本公司实际控制人,财务公司是中国有色集团的控股子公司,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为公司关联法人。

  财务公司是经中国银保监会批准设立的非银行金融机构,证照和业务资质齐备,财务情况和经营情况处在良好状态,相关交易可正常履约。不是失信被执行人。

  截止2023年12月31日,财务公司总资产112.53亿元,净资产33.36亿元,吸收存款及同业存放78.67亿元,实现营业收入2.97亿元,实现税后净利润1.37亿元。

  财务公司在营业范围内向公司和他的下属子、分公司提供一系列金融服务,包括但不限于存贷款、结算、结售汇、综合授信服务及银保监会批准的别的金融服务业务。

  (1)甲方在乙方开立存款账户,并本着存取自由的原则,将资金存入在乙方开立的存款账户,存款形式可以是活期存款、定期存款、通知存款、协定存款等。

  (2)乙方为甲方提供存款服务的存款利率将不低于中国人民银行统一颁布的同期同类存款的存款利率,不低于同期中国国内主要商业银行同类存款的存款利率,也不低于中国有色矿业集团有限公司及其成员单位同期在乙方同类存款的存款利率。

  (3)乙方保障甲方存款的资金安全,在甲方提出资金使用需求时,应按照操作流程在甲方账户金额范围内及时足额予以兑付。如无正当理由,乙方未能在自收到甲方资金使用需求之日起一个工作日内足额向甲方支付存款的,经甲方催告仍未提供,甲方有权终止本协议,并可按照法律规定对乙方应付甲方的存款与甲方在乙方的贷款进行抵销。

  (1)乙方根据甲方指令为甲方提供付款服务和收款服务,以及其他与结算业务相关的辅助服务,甲方向乙方发出的相关指示及要求均视为甲方的真实意思表示,甲方对其承担对应责任。

  (3)乙方应确保乙方提供的资金结算网络安全运行,保障资金安全,控制资产负债风险,满足甲方合理的支付需求。甲方应保证自身联入乙方资金结算网络的终端系统的安全及通讯线路的安全可靠,甲方因自身安全问题产生的法律后果,由甲方自行承担。甲方在乙方对资金结算网络来维护和升级时应给予必要配合,接受并认可系统功能升级,以及系统与登记、托管、结算平台等其他外部平台连接方式改变导致的新的操作方式。

  (4)在符合乙方相关查询和统计规则及手续流程的条件下,乙方根据甲方合理要求,依其业务权限配合甲方账户余额及交易明细实时查询和统计。

  (1)在符合国家相关法律和法规的前提下,乙方根据甲方经营和发展需要,为甲方和他的下属子、分公司提供综合授信服务,办理包括但不限于:本外币贷款、商业汇票承兑和贴现、应收账款保理、非融资性保函等业务。

  (2)乙方承诺向甲方提供经双方协商的优惠的贷款利率,应等于或低于中国有色矿业集团有限公司及其成员单位同期在乙方同类贷款的利率,并等于或低于甲方同期在商业银行同类贷款的利率,以较低者为准。

  (1)乙方根据甲方经营和发展需要,为甲方及其附属子公司提供即期结售汇服务,可开展美元、欧元、港元、日元、英镑等币种的即期结售汇业务。

  (2)乙方承诺向甲方提供经双方协商一致的优惠的即期结售汇业务点差,乙方对甲方提供的汇价与乙方在银行间外汇市场的平盘汇价的点差应等于或优于中国有色矿业集团有限公司及其成员单位同期在乙方同等金额同类业务的汇价点差,同时,乙方对甲方提供的汇价应等于或优于同期国内主要商业银行就同等金额同类业务所公布的汇率牌价。

  (1)乙方将按甲方的指示及要求,向甲方提供营业范围内的别的金融服务,甲方向乙方发出的相关指示及要求均视为甲方的真实意思表示,甲方对其承担对应责任。乙方向甲方提供别的金融服务前,双方需进行磋商及订立具体服务协议。

  (2)乙方就提供别的金融服务所收取的费用,须符合中国人民银行或国家金融监管局就该类型服务规定的收费标准,且将不高于中国国内主要商业银行同期同等金额同等条件下就同类金融服务所收取的费用或乙方向中国有色矿业集团有限公司及其集团成员单位同期提供同等金额同等条件下同类金融服务的费用,以较低者为准。

  在遵守本协议的前提下,甲方与乙方应分别就相关具体金融服务项目另行签订具体合同/协议,以约定具体交易条款,该等具体合同/协议一定要符合本协议的原则、条款和相关的法律规定。

  出于财务风险控制和交易合理性方面的考虑,就甲方与乙方的金融服务交易做出以下限制,甲方应协助乙方监控实施下列限制:

  1.存款服务:在本协议有效期内,日最高存款余额(包括应计利息)不超过人民币7亿元(大写:柒亿元整)。

  2.信贷服务:在本协议有效期内,日信贷业务最高余额(含应计利息)不超过人民币5亿元(大写:伍亿元整)。

  3.结算服务:在本协议有效期内,乙方为甲方提供的结算服务不收取任何费用。

  4.别的金融服务:在本协议有效期内,乙方为甲方提供别的金融服务所收取的服务费用按照本协议第二条第5项“其他金融服务”的约定来执行。

  1.1甲方依照本协议在与乙方办理具体金融服务时,应按法律和法规、国家金融监管局规范文件及乙方制度文件等要求提交真实、合法、完整的资料和证明;甲方使用乙方业务系统,应严格遵守乙方的规定及要求,并对获取的有关的资料和密钥承担保密及保管责任。甲方对乙方提供的金融服务给予积极支持,包括但不限于配合乙方做好存贷款管理工作,积极努力配合乙方开展信贷业务调查、评审工作以及提供财务报表等信息。

  1.2甲方同意,在其与乙方履行金融服务协议期间发生任何重大变化包括但不限于股权或控制权的变化须及时与乙方进行通报和交流反馈。

  1.4.在安全、高效且不高于同行业收费水平的前提下,甲方将乙方有资质经营的金融服务项目交由乙方办理。

  2.1乙方承诺勤勉尽责,审慎地完成本协议约定的金融服务工作;将按照本协议约定为甲方提供优质、高效的金融服务。

  2.2乙方承诺,任何一个时间里其向甲方提供金融服务的条件,均不逊于其为中国有色矿业集团有限公司及集团其他单位提供同期同种类金融服务的条件,亦不逊于当时别的金融服务机构可向甲方提供同期同种类金融服务的条件。

  2.3乙方将根据甲方受监管和信息公开披露要求,提供所必需的相关法律文件、协议、政府批文、财务资料和别的资料,并保证其所提供的全部资料和信息的完整性、准确性和线出现以下情形之一时,乙方将于二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甲方,并采取一定的措施避免损失发生或者扩大:

  (1)乙方发生挤提存款、到期债务不能支付、贷款逾期或担保垫款、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涉及刑事案件等重大事项;

  (5)乙方任何一项资产负债比例指标不符合《公司集团财务公司管理办法》的规定;

  2.5乙方仅对甲方提交的所有文件、材料和信息进行形式审核,不承担实质性审核责任,不对甲方提交的上述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或完整性作出任何保证。若甲方未按法律和法规、国家金融监管局规范文件及乙方制度文件等要求向乙方提交文件、材料和信息,由此发生的风险和损失由甲方自行承担。

  2.6由于甲方自身原因、市场客观因素或因甲方未按法律和法规、国家金融监管局规范文件及乙方制度文件等要求做操作,导致业务失败的,乙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2.7如因通讯或系统发生故障、不可抗力等不可归因于乙方的其他原因导致甲方相关业务无法正常开展,乙方将通过乙方指定网站发出公告或以其他方式通知甲方,乙方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3.1甲乙双方为依据该方设立所在地法律合法组建或设立的企业法人或其他组织,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现持有有效的营业执照,且自成立后一直有效存续至今。

  3.2甲方拥有签署、交付本协议以及与本协议相关的其他各项文件的权利和授权,并为此采取了全部必需的行动。乙方已获得为签署本协议及履行本协议项下的义务所需的政府批准以及法定代表人或内部授权。

  3.4在符合法律规定、监管政策规定的前提下,乙方应规范存款账户和资金划拨管理流程,保障甲方资金存放和划拨安全合规,有义务保证甲方在乙方的资金安全和正常使用。

  3.6甲方依据本协议承担的义务是合法、有效、有约束力并且可以被强制执行的。甲方签署、交付和履行本协议及与本协议相关的文件,与任何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或其章程或其他内部组织性文件的任何规定并不冲突,同时与适用于其或其任何资产的判决、裁决或其为签署一方的任何协议约定亦无任何抵触,也不会侵犯任何第三方的合法权益。

  3.7甲乙双方以其名义或代表其从事本协议项下业务的人员,均己获得充分和必要的授权和任职资格。

  1.本协议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公章,经各自有权机构批准后生效,自生效之日起计算本协议有效期贰年。

  2.本协议经双方协商一致并达成书面协议可以变更和解除,在达成书面协议以前,本协议条款仍然有效。

  财务公司具有合法有效的《金融许可证》、《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建立了较为完整合理的内部控制制度,能较好的控制风险。财务公司及其业务合法合规,未发现存在违反中国人民银行、国家金融监管局等机构的规定,不存在违反《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管理办法》等规定的情形,不是失信被执行人。

  财务公司是经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设立的为企业集团成员单位提供财务管理服务的非银行金融机构,可以为公司提供相关金融服务。财务公司与公司进行的金融服务业务为正常的商业服务,协议的执行将对公司的生产经营和建设有一定促进作用,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的情形,不会产生实际控制人及下属企业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况,对公司的独立性没有构成影响。

  2024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公司与财务公司累计发生贷款0亿元,贷款余额为0亿元,公司支付给财务公司的利息为0元。截至2024年12月31日公司在财务公司结算户上存款余额为30,826.74万元。

  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独立董事专门会议2025年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与有色矿业集团财务有限公司签订〈金融服务协议〉暨关联交易的议案》,独立董事认为:该项关联交易是公司正常经营所需,协议中约定的事项遵循了公平、公正的原则,协议内容合规合法、不存在违反现行法律法规的情形,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公司与关联财务公司是在平等互利的基础上签订的金融服务协议,不会对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产生损害影响,也未影响公司的独立性。我们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关联董事需回避表决。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公司与有色矿业集团财务有限公司签订《金融服务协议》暨关联交易符合公司生产经营实际需要,不存在损害公司和股东利益的情况。上述关联交易事项已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关联董事已回避表决,本次关联交易事项已由独立董事一致同意,经公司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通过,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决策程序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的有关规定。保荐机构对于公司与有色矿业集团财务有限公司签订《金融服务协议》暨关联交易无异议。

  4、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宁夏东方钽业股份有限公司与有色矿业集团财务有限公司签订《金融服务协议》暨关联交易的核查意见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1、为拓宽公司融资渠道、优化公司财务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公司预计2025年度与有色矿业集团财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财务公司”)发生的存款业务时点金额不超过7亿元、贷款业务时点金额不超过5亿元。

  2、公司于2025年1月10日召开了第九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对金融服务关联交易事项进行了表决并通过了《关于公司2025年金融服务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关联董事汪凯、白轶明、包玺芳、易均平、刘五丰予以回避表决。

  本次关联交易已经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独立董事专门会议2025年第一次会议审议,并出具了一致同意的审查意见。

  3、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本次交易尚需获得股东大会的批准,与该关联交易有利害关系的关联人将在股东大会上回避表决。

  存款业务:2024年,公司在财务公司的存款时点金额最高为3.11亿元。公司预计2025年在财务公司进行存款业务时点金额不超过7亿元。

  贷款业务:2024年,公司未与财务公司发生贷款业务。公司预计2025年在财务公司进行贷款业务时点金额不超过5亿元。

  经营范围为:对成员单位办理财务和融资顾问、信用鉴证及相关的咨询、代理业务;协助成员单位实现交易款项的收付;经批准的保险代理业务;对成员单位提供担保;办理成员单位之间的委托贷款及委托投资;对成员单位承兑与贴现;办理成员单位之间的内部转账结算及相应的结算、清算方案设计;吸收成员单位的存款;对成员单位办理贷款及融资租赁;从事同业拆借;承销成员单位的企业债券;有价证券投资(固定收益类);成员单位产品的买方信贷和融资租赁,经银监会批准的其他业务。(涉及许可经营项目,应取得相关部门许可后方可经营)

  中国有色矿业集团有限公司是本公司实际控制人,财务公司是中国有色集团的控股子公司,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为公司关联法人。

  财务公司是经中国银保监会批准设立的非银行金融机构,证照和业务资质齐备,财务状况和经营情况处于良好状态,相关交易可正常履约。不是失信被执行人。

  截止到2023年12月31日,财务公司总资产112.53亿元,净资产33.36亿元,吸收存款及同业存放78.67亿元,实现营业收入2.97亿元,实现税后净利润1.37亿元。

  根据《金融服务协议》的约定,公司接受由财务公司提供的以下金融服务:存款服务;结算服务;信贷服务;结售汇服务;其他金融服务。

  存款利率将不低于中国人民银行统一颁布的同期同类存款的存款利率,不低于同期中国国内主要商业银行同类存款的存款利率,也不低于中国有色矿业集团有限公司及其成员单位同期在财务公司同类存款的存款利率。

  贷款的利率应等于或低于中国有色矿业集团有限公司及其成员单位同期在财务公司同类贷款的利率,并等于或低于公司同期在商业银行同类贷款的利率,以较低者为准。

  其他金融服务收费须符合国家金融监管局就该类型服务规定的收费标准,且将不高于中国国内主要商业银行就同类金融服务所收取的费用或财务公司向中国有色矿业集团有限公司及其集团成员单位提供同类金融服务的费用,以较低者为准。

  财务公司是经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设立的为企业集团成员单位提供财务管理服务的非银行金融机构,可以为公司提供相关金融服务,各项指标均达到《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管理办法》的规定。财务公司为公司提供金融服务时,双方遵循平等自愿、优势互补、互利互惠、合作共赢的原则进行,有利于公司拓宽融资渠道、优化公司财务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率。

  2024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公司与财务公司累计发生贷款0亿元,贷款余额为0亿元,公司支付给财务公司的利息为0元。截至2024年12月31日公司在财务公司结算户上存款余额为30,826.74万元。

  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独立董事专门会议2025年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5年金融服务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独立董事认为:关联财务公司经营状况良好,在关联财务公司办理存款等金融业务按照公平、自愿的原则协商办理,收费标准公平、合理,有利于公司降低融资成本和融资风险,节约财务费用,不会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的利益。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公司2025年度金融服务关联交易预计事项符合公司生产经营实际需要,不存在损害公司和股东利益的情况。上述关联交易事项已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关联董事已回避表决,本次关联交易事项已由独立董事一致同意,经公司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通过,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决策程序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的有关规定。保荐机构对于公司2025年度金融服务关联交易预计事项无异议。

  3、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2025年金融服务关联交易预计的核查意见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3、董事会召集召开本次会议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5年1月27日上午9:15~9:25,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时间为2025年1月27日9:15至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5、会议召开方式及表决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公司将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向全体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股东可以在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上述系统行使表决权。

  公司股东应选择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中的一种表决方式,如果同一表决权出现重复投票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表决结果为准。

  (1)截止股权登记日2025年1月21日下午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并可以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本公司股东(授权委托书附后)。

  7、现场会议召开地点:宁夏石嘴山市大武口区冶金路119号宁夏东方钽业股份有限公司办公楼二楼会议室

  上述审议的议案内容详见2025年1月11日巨潮资讯网和《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刊登的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决议公告的内容。

  5、关联交易事项提案:1.00、2.00,控股股东中色(宁夏)东方集团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中国有色矿业集团有限公司审议议案时需回避表决。

  (1)法人股东应持股东账户卡、持股凭证、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证明书或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及出席人身份证办理登记手续;

  (2)自然人股东须持本人身份证、持股凭证、股东帐户卡登记,授权委托代理人持本人身份证、持股凭证、授权委托书、授权人股东帐户卡登记,异地股东可采用信函、传线:30-12:00,下午14:30-18:00

  股东可以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参加投票,并对网络投票的相关事宜进行具体说明。(具体流程详见附件1)

  2、网络投票期间,如投票系统遇突发重大事件的影响,则本次会议的进程另行通知。

  4、股东对总议案进行投票,视为对除累积投票提案外的其他所有提案表达相同意见。

  股东对总议案与具体提案重复投票时,以第一次有效投票为准。如股东先对具体提案投票表决,再对总议案投票表决,则以已投票表决的具体提案的表决意见为准,其他未表决的提案以总议案的表决意见为准;如先对总议案投票表决,再对具体提案投票表决,则以总议案的表决意见为准。

  1、互联网投票系统开始投票的时间为2025年1月27日9:15至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2、股东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需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投资者网络服务身份认证业务指引》的规定办理身份认证,取得“深交所数字证书”或“深交所投资者服务密码”。具体的身份认证流程可登录互联网投票系统规则指引栏目查阅。

  3、股东根据获取的服务密码或数字证书,可登录在规定时间内通过深交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投票。

  兹授权委托先生(女士)代表我单位(个人)出席宁夏东方钽业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并代表本人依照以下指示对下列议案进行表决。若委托人没有对表决权的形式、方式做出具体指示,受托人可行使酌情裁量权,以其认为适当的方式投票同意、反对或弃权。

  1、授权委托书剪报、复印或按以上格式自制均有效;单位委托须加盖单位公章。

  宁夏东方钽业股份有限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独立董事专门会议2025年第一次会议于2025年1月10日以通讯表决方式召开,应出席独立董事3人,实际出席独立董事3人。本次会议的召开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与会独立董事审议了如下议案:

  一、以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与有色矿业集团财务有限公司签订〈金融服务协议〉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独立董事认为:该项关联交易是公司正常经营所需,协议中约定的事项遵循了公平、公正的原则,协议内容合规合法、不存在违反现行法律法规的情形,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公司与关联财务公司是在平等互利的基础上签订的金融服务协议,不会对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产生损害影响,也未影响公司的独立性。我们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关联董事需回避表决。

  二、以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5年金融服务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

  独立董事认为:关联财务公司经营状况良好,在关联财务公司办理存款等金融业务按照公平、自愿的原则协商办理,收费标准公平、合理,有利于公司降低融资成本和融资风险,节约财务费用,不会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的利益。

  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招商证券”或“保荐机构”)作为宁夏东方钽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方钽业”、“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的保荐机构,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3号——保荐业务》《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规定,对东方钽业2025年度金融服务关联交易预计事项进行了审慎核查,情况如下:

  1、为拓宽公司融资渠道、优化公司财务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公司预计2025年度与有色矿业集团财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财务公司”)发生的存款业务时点金额不超过7亿元、贷款业务时点金额不超过5亿元。

  2、公司于2025年1月10日召开了第九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对金融服务关联交易事项进行了表决并通过了《关于公司2025年金融服务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关联董事汪凯、白轶明、包玺芳、易均平、刘五丰予以回避表决。

  本次关联交易已经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独立董事专门会议2025年第一次会议审议,并出具了一致同意的审查意见。

  3、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本次交易尚需获得股东大会的批准,与该关联交易有利害关系的关联人将在股东大会上回避表决。

  存款业务:2024年,公司在财务公司的存款时点金额最高为3.11亿元。公司预计2025年在财务公司进行存款业务时点金额不超过7亿元。

  贷款业务:2024年,公司未与财务公司发生贷款业务。公司预计2025年在财务公司进行贷款业务时点金额不超过5亿元。

  经营范围为:对成员单位办理财务和融资顾问、信用鉴证及相关的咨询、代理业务;协助成员单位实现交易款项的收付;经批准的保险代理业务;对成员单位提供担保;办理成员单位之间的委托贷款及委托投资;对成员单位承兑与贴现;办理成员单位之间的内部转账结算及相应的结算、清算方案设计;吸收成员单位的存款;对成员单位办理贷款及融资租赁;从事同业拆借;承销成员单位的企业债券;有价证券投资(固定收益类);成员单位产品的买方信贷和融资租赁,经银监会批准的其他业务。(涉及许可经营项目,应取得相关部门许可后方可经营)

  中国有色矿业集团有限公司是本公司实际控制人,财务公司是中国有色集团的控股子公司,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为公司关联法人。

  财务公司是经中国银保监会批准设立的非银行金融机构,证照和业务资质齐备,财务状况和经营情况处于良好状态,相关交易可正常履约。不是失信被执行人。

  截止到2023年12月31日,财务公司总资产112.53亿元,净资产33.36亿元,吸收存款及同业存放78.67亿元,实现营业收入2.97亿元,实现税后净利润1.37亿元。

  根据《金融服务协议》的约定,公司接受由财务公司提供的以下金融服务:存款服务;结算服务;信贷服务;结售汇服务;其他金融服务。

  存款利率将不低于中国人民银行统一颁布的同期同类存款的存款利率,不低于同期中国国内主要商业银行同类存款的存款利率,也不低于中国有色矿业集团有限公司及其成员单位同期在财务公司同类存款的存款利率。

  贷款的利率应等于或低于中国有色矿业集团有限公司及其成员单位同期在财务公司同类贷款的利率,并等于或低于公司同期在商业银行同类贷款的利率,以较低者为准。

  其他金融服务收费须符合国家金融监管局就该类型服务规定的收费标准,且将不高于中国国内主要商业银行就同类金融服务所收取的费用或财务公司向中国有色矿业集团有限公司及其集团成员单位提供同类金融服务的费用,以较低者为准。

  财务公司是经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设立的为企业集团成员单位提供财务管理服务的非银行金融机构,可以为公司提供相关金融服务,各项指标均达到《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管理办法》的规定。财务公司为公司提供金融服务时,双方遵循平等自愿、优势互补、互利互惠、合作共赢的原则进行,有利于公司拓宽融资渠道、优化公司财务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率。

  2024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公司与财务公司累计发生贷款0亿元,贷款余额为0亿元,公司支付给财务公司的利息为0元。截至2024年12月31日公司在财务公司结算户上存款余额为30,826.74万元。

  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独立董事专门会议2025年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5年金融服务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独立董事认为:关联财务公司经营状况良好,在关联财务公司办理存款等金融业务按照公平、自愿的原则协商办理,收费标准公平、合理,有利于公司降低融资成本和融资风险,节约财务费用,不会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的利益。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公司2025年度金融服务关联交易预计事项符合公司生产经营实际需要,不存在损害公司和股东利益的情况。上述关联交易事项已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关联董事已回避表决,本次关联交易事项已由独立董事一致同意,经公司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通过,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决策程序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的有关规定。保荐机构对于公司2025年度金融服务关联交易预计事项无异议。

  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招商证券”或“保荐机构”)作为宁夏东方钽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方钽业”、“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的保荐机构,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3号——保荐业务》《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规定,对东方钽业与有色矿业集团财务有限公司签订《金融服务协议》暨关联交易进行了审慎核查,情况如下:

  为了充分利用有色矿业集团财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财务公司”)的平台,拓展融资渠道,降低公司的资金运营成本,公司拟与财务公司签订《金融服务协议》,协议有效期为自协议生效之日起贰年,财务公司为公司及其全资和控股子公司提供存贷款、结算、综合授信服务及银保监会批准的其他金融服务业务。

  由于中国有色矿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国有色集团”)是本公司实际控制人,财务公司是中国有色集团的控股子公司,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财务公司是公司的关联方,本次交易构成关联交易。

  公司于2025年1月10日召开第九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会议以4票同意、0票弃权、0票反对,审议通过了《关于与有色矿业集团财务有限公司签订〈金融服务协议〉暨关联交易的议案》,关联董事汪凯、白轶明、包玺芳、易均平、刘五丰予以回避表决。

  本次关联交易已经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独立董事专门会议2025年第一次会议审议,并出具了一致同意的审查意见。

  本次交易尚需获得股东大会的批准,与该关联交易有利害关系的关联人将在股东大会上回避表决。

  (四)本次关联交易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

  经营范围为:对成员单位办理财务和融资顾问、信用鉴证及相关的咨询、代理业务;协助成员单位实现交易款项的收付;经批准的保险代理业务;对成员单位提供担保;办理成员单位之间的委托贷款及委托投资;对成员单位承兑与贴现;办理成员单位之间的内部转账结算及相应的结算、清算方案设计;吸收成员单位的存款;对成员单位办理贷款及融资租赁;从事同业拆借;承销成员单位的企业债券;有价证券投资(固定收益类);成员单位产品的买方信贷和融资租赁,经银监会批准的其他业务。(涉及许可经营项目,应取得相关部门许可后方可经营)

  中国有色矿业集团有限公司是本公司实际控制人,财务公司是中国有色集团的控股子公司,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为公司关联法人。

  财务公司是经中国银保监会批准设立的非银行金融机构,证照和业务资质齐备,财务状况和经营情况处于良好状态,相关交易可正常履约。不是失信被执行人。

  截止2023年12月31日,财务公司总资产112.53亿元,净资产33.36亿元,吸收存款及同业存放78.67亿元,实现营业收入2.97亿元,实现税后净利润1.37亿元。

  财务公司在经营范围内向公司及其下属子、分公司提供一系列金融服务,包括但不限于存贷款、结算、结售汇、综合授信服务及银保监会批准的其他金融服务业务。

  (1)甲方在乙方开立存款账户,并本着存取自由的原则,将资金存入在乙方开立的存款账户,存款形式可以是活期存款、定期存款、通知存款、协定存款等。

  (2)乙方为甲方提供存款服务的存款利率将不低于中国人民银行统一颁布的同期同类存款的存款利率,不低于同期中国国内主要商业银行同类存款的存款利率,也不低于中国有色矿业集团有限公司及其成员单位同期在乙方同类存款的存款利率。

  (3)乙方保障甲方存款的资金安全,在甲方提出资金使用需求时,应按照操作流程在甲方账户金额范围内及时足额予以兑付。如无正当理由,乙方未能在自收到甲方资金使用需求之日起一个工作日内足额向甲方支付存款的,经甲方催告仍未提供,甲方有权终止本协议,并可按照法律规定对乙方应付甲方的存款与甲方在乙方的贷款进行抵销。

  (1)乙方根据甲方指令为甲方提供付款服务和收款服务,以及其他与结算业务相关的辅助服务,甲方向乙方发出的相关指示及要求均视为甲方的真实意思表示,甲方对其承担相应责任。

  (3)乙方应确保乙方提供的资金结算网络安全运行,保障资金安全,控制资产负债风险,满足甲方合理的支付需求。甲方应保证自身联入乙方资金结算网络的终端系统的安全及通讯线路的安全可靠,甲方因自身安全问题产生的法律后果,由甲方自行承担。甲方在乙方对资金结算网络进行维护和升级时应给予必要配合,接受并认可系统功能升级,以及系统与登记、托管、结算平台等其他外部平台连接方式改变导致的新的操作方式。

  (4)在符合乙方相关查询和统计规则及手续流程的条件下,乙方根据甲方合理要求,依其业务权限配合甲方账户余额及交易明细实时查询和统计。

  (1)在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乙方根据甲方经营和发展需要,为甲方及其下属子、分公司提供综合授信服务,办理包括但不限于:本外币贷款、对外担保、商业汇票承兑和贴现、融资租赁、应收账款保理、非融资性保函等资金融通业务。

  (2)乙方承诺向甲方提供经双方协商的优惠的贷款利率,应等于或低于中国有色矿业集团有限公司及其成员单位同期在乙方同类贷款的利率,并等于或低于甲方同期在商业银行同类贷款的利率,以较低者为准。

  (1)乙方根据甲方经营和发展需要,为甲方及其附属子公司提供即期结售汇服务,可开展美元、欧元、港元、日元、英镑等币种的即期结售汇业务。

  (2)乙方承诺向甲方提供经双方协商一致的优惠的即期结售汇业务点差,乙方对甲方提供的汇价与乙方在银行间外汇市场的平盘汇价的点差应等于或优于中国有色矿业集团有限公司及其成员单位同期在乙方同等金额同类业务的汇价点差,同时,乙方对甲方提供的汇价应等于或优于同期国内主要商业银行就同等金额同类业务所公布的汇率牌价。

  (1)乙方将按甲方的指示及要求,向甲方提供经营范围内的其他金融服务,甲方向乙方发出的相关指示及要求均视为甲方的真实意思表示,甲方对其承担相应责任。乙方向甲方提供其他金融服务前,双方需进行磋商及订立具体服务协议。

  (2)乙方就提供其他金融服务所收取的费用,须符合中国人民银行或国家金融监管局就该类型服务规定的收费标准,且将不高于中国国内主要商业银行同期同等金额同等条件下就同类金融服务所收取的费用或乙方向中国有色矿业集团有限公司及其集团成员单位同期提供同等金额同等条件下同类金融服务的费用,以较低者为准。

  在遵守本协议的前提下,甲方与乙方应分别就相关具体金融服务项目另行签订具体合同/协议,以约定具体交易条款,该等具体合同/协议必须符合本协议的原则、条款和相关的法律规定。

  出于财务风险控制和交易合理性方面的考虑,就甲方与乙方的金融服务交易做出以下限制,甲方应协助乙方监控实施下列限制:

  1.存款服务:在本协议有效期内,日最高存款余额(包括应计利息)不超过人民币7亿元(大写:柒亿元整)。

  2.信贷服务:在本协议有效期内,日信贷业务最高余额(含应计利息)不超过人民币5亿元(大写:伍亿元整)。

  3.结算服务:在本协议有效期内,乙方为甲方提供的结算服务不收取任何费用。

  4.其他金融服务:在本协议有效期内,乙方为甲方提供其他金融服务所收取的服务费用按照本协议第二条第5项“其他金融服务”的约定来执行。

  1.1甲方依照本协议在与乙方办理具体金融服务时,应按法律法规、国家金融监管局规范文件及乙方制度文件等要求提交真实、合法、完整的资料和证明;甲方使用乙方业务系统,应严格遵守乙方的规定及要求,并对获取的相关资料和密钥承担保密及保管责任。甲方对乙方提供的金融服务给予积极支持,包括但不限于配合乙方做好存贷款管理工作,积极配合乙方开展信贷业务调查、评审工作以及提供财务报表等信息。

  1.2甲方同意,在其与乙方履行金融服务协议期间发生任何重大变化包括但不限于股权或控制权的变化须及时与乙方进行通报和交流反馈。

  1.4.在安全、高效且不高于同行业收费水平的前提下,甲方将乙方有资质经营的金融服务项目交由乙方办理。

  2.1乙方承诺勤勉尽责,审慎地完成本协议约定的金融服务工作;将按照本协议约定为甲方提供优质、高效的金融服务。

  2.2乙方承诺,任何时候其向甲方提供金融服务的条件,均不逊于其为中国有色矿业集团有限公司及集团其他单位提供同期同种类金融服务的条件,亦不逊于当时其他金融服务机构可向甲方提供同期同种类金融服务的条件。

  2.3乙方将根据甲方受监管和信息披露要求,提供所必需的相关法律文件、协议、政府批文、财务资料和其他资料,并保证其所提供的全部资料和信息的完整性、准确性和线出现以下情形之一时,乙方将于二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甲方,并采取措施避免损失发生或者扩大:

  (1)乙方发生挤提存款、到期债务不能支付、贷款逾期或担保垫款、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涉及刑事案件等重大事项;

  (5)乙方任何一项资产负债比例指标不符合《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管理办法》的规定;

  2.5乙方仅对甲方提交的所有文件、材料和信息进行形式审核,不承担实质性审核责任,不对甲方提交的上述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或完整性作出任何保证。若甲方未按法律法规、国家金融监管局规范文件及乙方制度文件等要求向乙方提交文件、材料和信息,由此发生的风险和损失由甲方自行承担。

  2.6由于甲方自身原因、市场客观因素或因甲方未按法律法规、国家金融监管局规范文件及乙方制度文件等要求做相关操作,导致业务失败的,乙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2.7如因通讯或系统出现故障、不可抗力等不可归因于乙方的其他问题造成甲方相关业务无法正常开展,乙方将通过乙方指定网站发出公告或以其他方式通知甲方,乙方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3.1甲乙双方为依据该方设立所在地法律合法组建或设立的企业法人或其他组织,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现持有有效的营业执照,且自成立后一直有效存续至今。

  3.2甲方拥有签署、交付本协议以及与本协议相关的其他各项文件的权利和授权,并为此采取了全部必需的行动。乙方已获得为签署本协议及履行本协议项下的义务所需的政府批准以及法定代表人或内部授权。

  3.4在符合法律规定、监管政策规定的前提下,乙方应规范存款账户和资金划拨管理流程,保障甲方资金存储放置和划拨安全合规,有义务保证甲方在乙方的资金安全和正常使用。

  3.6甲方依据本协议承担的义务是合法、有效、有约束力并能被强制执行的。甲方签署、交付和履行本协议及与本协议相关的文件,与任何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或其章程或其他内部组织性文件的任何规定并不冲突,同时与适用于其或其任何资产的判决、裁决或其为签署一方的任何协议约定亦无任何抵触,也不会侵犯任何第三方的合法权益。

  3.7甲乙双方以其名义或代表其从事本协议项下业务的人员,均己获得充分和必要的授权和任职资格。

  1.本协议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公章,经各自有权机构批准后生效,自生效之日起计算本协议有效期贰年。

  2.本协议经双方协商一致并达成书面协议可以变更和解除,在达成书面协议以前,本协议条款仍然有效。

  财务公司具备拥有合法有效的《金融许可证》、《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建立了较为完整合理的内部控制制度,能较好的控制风险。财务公司及其业务合法合规,未发现存在违反中国人民银行、国家金融监管局等机构的规定,不存在违反《公司集团财务公司管理办法》等规定的情形,不是失信被执行人。

  财务公司是经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设立的为公司集团成员单位提供财务管理服务的非银行金融机构,可以为企业来提供相关金融服务。财务公司与公司做的金融服务业务为正常的商业服务,协议的执行将对公司的生产经营和建设有一定推动作用,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的情形,不会产生实际控制人及下属公司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况,对公司的独立性没有构成影响。

  2024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公司与财务公司累计发生贷款0亿元,贷款余额为0亿元,公司支付给财务公司的利息为0元。截至2024年12月31日公司在财务公司结算户上存款余额为30,826.74万元。

  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独立董事专门会议2025年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与有色矿业集团财务有限公司签订〈金融服务协议〉暨关联交易的议案》,独立董事认为:该项关联交易是公司正常经营所需,协议中约定的事项遵循了公平、公正的原则,协议内容合规合法、不存在违反现行法律和法规的情形,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公司与关联财务公司是在平等互利的基础上签订的金融服务协议,不会对公司财务情况、经营成果产生损害影响,也未影响公司的独立性。我们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关联董事需回避表决。

  经核查,保荐人认为:公司与有色矿业集团财务有限公司签订《金融服务协议》暨关联交易符合公司生产经营实际需要,不存在损害公司和股东利益的情况。上述关联交易事项已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关联董事已回避表决,本次关联交易事项已由独立董事都同意,经企业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通过,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决策程序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的有关法律法规。保荐人对公司与有色矿业集团财务有限公司签订《金融服务协议》暨关联交易无异议。

  证券日报网所载文章、数据仅供参考,使用前务请仔细阅读法律申明,风险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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