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造工程合同纠纷事例剖析 来源:雷火官网    发布时间:2025-04-08 20:21:25   阅读:1

  

建造工程合同纠纷事例剖析

  本案为一同典型的建造工程项目施工合同纠纷,触及工程款付出、合同效能确定及诉讼时效等中心法令问题。原告海林信公司与被告地通公司因恒盛商业广场外墙GRC工程项目施工合同实行问题发生争议。原告主张被告拖欠工程款219,950元及相应利息,被告则以合同无效、诉讼时效已过等理由抗辩。我所律师为原告署理人,本案争议焦点集中于合同效能确定及诉讼时效问题。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后,终究支撑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被告辩称,合同系由高之俊等人冒用地通公司名义签定,并非公司实在意思表明。合同加盖的是“上海地通公司恒盛商业广场项目部印章”,被告以为该印章仅用于内部管理,不能用于对外签约,合同应属无效。被告否定高之俊系其职工或授权代表,主张其无权代表公司签署合同。

  法院结合另案(2019)津0102民初4705号判定查明,在该案中,被告曾自认高之俊系其天津分公司项目经理,且两案合同签定时刻附近、条款格局共同、签字笔迹相同。法院以为,原告有理由信任高之俊有权代表被告签定合同,构成表见署理。在建造工程范畴,项目部印章虽一般用于内部管理,但结合合同实践实行状况(如工程结算单由两边承认)及被告在相似案子中的认可,案涉合同合法有用。因为地通公司天津分公司已刊出,相关债款应由被告地通公司承当。

  被告主张,合同约好的付款时刻为2014年末,而原告于2024年才申述,已超越3年诉讼时效。法院结合合同约好及实践实行状况,确定工程实践竣工时刻为2017年末至2018年头,结算单签署时刻为2018年1月20日,故敷衍工程款的时刻应自结算日起算。

  原告供给了微信记载、通线月屡次向高之俊及“仲总”(工程有关人员)催款。法院以为,原告继续主张权力,诉讼时效因催告行为中止,未超越法定时效。

  本案中,法院经过另案判定、合同实行状况等归纳确定高之俊的行为构成表见署理。对企业的危险提示:

  企业应严格管理项目人员授权,防止因职工越权行为导致法令危险。合同相对方在签约时应检查对方署理权限,如要求出具授权委托书等。实践中,项目部印章的效能常引发争议。提示企业应清晰项目部印章的使用约束规模,防止乱用。如对外签约,主张加盖公司公章或经存案的项目专用章。

  催收债款时应保存书面或电子依据(如邮件、短信、录音等)。一起,债务人应活跃行使权力,防止因时效问题影响债务完成。回来搜狐,检查更加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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