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阳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公告
来源:雷火官网    发布时间:2024-12-11 00:40:42 ...


  《信阳市城乡社区治理促进条例(草案)》已于2024年8月28日经市人大常委会会议第一次审议。一审后,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审议意见作了修改,形成《条例(草案)》(第一次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布,进行为期一个月的意见征集。根据社会各界反馈的意见建议,对条例草案再次做修改完善,形成《条例(草案)》(第二次征求意见稿)。为充分吸纳民意、汇集民智,进一步提升立法质量,现将《条例(草案)》(第二次征求意见稿)再次向社会公布,欢迎社会各界提出意见建议,并于2024年10月15日前将意见建议以电子邮件或信件等方式反馈至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

  第一条为了更好的提高城乡社区治理水平,推进基层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建设平安和谐法治信阳,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城乡社区治理,是指在中国的领导下,以政府为主导,以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为基础,社会力量协同,群众广泛参与,自治、法治、德治相结合,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活动。

  第三条城乡社区治理工作应当坚持党的领导、固本强基,以人为本、服务居民,改革创新、依法治理,城乡统筹、协调发展,因地制宜、突出特色的原则。

  第四条城乡社区治理工作应当系统模块设计、整体推进,建立健全权责明晰、指挥一体、条块协同、资源下沉的“王”字型治理体系,优化县(区)治理结构,规范街道(乡镇)机构设置,选优配强城乡社区工作者队伍,畅通线上线下协同联动指挥系统。

  第五条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将城乡社区治理纳入国民经济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规划,研究解决城乡社区治理中的重大问题。

  第六条市、县、区城乡社区治理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乡社区治理的规划制定、统筹协调、组织指导和督促检查等工作。

  工会、共青团、妇联、科协、残联等群团组织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协同做好城乡社区治理工作。

  第七条居(村)民委员会应当发挥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作用,履行法定职责,协助县、区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做好城乡社区治理工作。

  国家机关和国有企业、事业单位理应当支持驻地或者联建城乡社区的治理工作,支持居(村)民委员会开展工作,支持、引导本单位职工参与城乡社区治理。

  第九条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媒体应当加强城乡社区治理宣传报道和舆论引导,营造全社会共同参与和支持城乡社区治理的良好氛围。

  第十条县、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便于居(村)民自治的原则,根据人口数量、居住状况、公共资源配置等因素,依法科学合理设立、调整、撤销居(村)民委员会。

  第十一条市、县人民政府编制国土空间总体设计、详细规划以及有关专项规划时,应当统筹商业、教育、医疗、养老、托幼、文化、体育、市政公用等服务设施的配置,满足居(村)民生活需要。

  第十二条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城乡社区综合服务设施建设,统筹整合有关部门在城乡社区设立的各类服务活动场所,合理划分政务服务、党群活动、协商议事、文化体育等功能区域。

  城乡社区综合服务设施一般来说包括居(村)民委员会办公用房、党群服务中心、警务室、卫生站(室)、居(村)民活动用房等。

  城乡社区综合服务设施面积应当达到国家标准。未达到国家标准的,由县、区人民政府采取新建、改建、划转、购置、置换、租用等方式解决。

  第十三条新建居住小区、城市更新居民区的社区综合服务设施用房应当与住宅建设项目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同步交付使用。

  第十四条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完善社会治理数字化平台建设,加强社会治理数字化平台在城乡社区的推广应用,提高城乡社区治理科学化、精细化、智能化水平。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依托社会治理数字化平台推进智慧社区建设,集约建设智慧社区综合信息平台,实现各类信息系统与社会治理数字化平台联网对接。

  第十五条推动12345政务服务便民热线与综治、信访、司法、网信等信息互通共享,建立部门协同联动机制,畅通居(村)民问题反映、办理、反馈渠道,推进居(村)民合理诉求及时有效解决。

  拓展12345政务服务便民热线功能,运用大数据技术对热线数据来进行分析研判,有效破解城乡社区治理中的热点、难点问题。

  第十六条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机构规范化建设,整合各方资源和力量,完善社会治安防控体系,推进“一站式”矛盾纠纷多元化解平台建设,健全矛盾纠纷多元化解、会商研判、分流督办和考核奖惩等工作机制,提高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水平。

  第十七条鼓励支持社会资本投资建设城乡社区综合服务设施。鼓励支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利用集体财产建设农村社区综合服务设施。

  第十八条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城乡社区劳动就业、社会保障、卫生健康、文化教育体育、公共法律服务等公共服务体系建设,促进城乡社区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普惠化、便捷化。

  第十九条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优化城乡社区服务配置,采取公建民营、民办公助、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社会捐赠、政府购买服务、志愿服务等多种方式,为居(村)民提供便捷高效服务。

  鼓励利用城乡社区综合服务设施等场所,为居(村)民婚丧嫁娶等提供普惠性社会服务。

  第二十条市、县、区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低保对象、特困人员、残疾人、留守儿童、困境儿童、就业困难人员等特殊人群和困难群体的关爱照护,规范服务行为,提供精准化服务。

  居(村)民委员会应当建立健全联系群众和主动帮扶机制,引导各方力量做好特殊人群和困难群体的服务工作。

  第二十一条市、县、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依托城乡社区综合服务设施,建设和完善养老服务设施,推动嵌入式养老服务发展,采用政府购买服务和志愿服务等方式培育养老服务人员队伍,支持、引导社会组织参与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

  第二十二条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健全城乡社区医疗卫生健康服务体系,加强城乡社区医疗保障服务能力建设,建立城乡社区医疗卫生人才资源库,开展公立医院、疾病预防机构和乡镇卫生院定期下沉城乡社区巡诊、坐诊等服务,推广互联网医院在城乡社区的应用,提高居(村)民健康水平。

  第二十三条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将社会心理服务纳入城乡社区公共服务体系,组建社会心理服务人才库和志愿者队伍,建立城乡社区社会心理服务工作室,组织并且开展心理健康知识宣传,为居(村)民提供心理健康教育、咨询、评估治疗、危机干预和心理援助等服务。

  城乡社区可以依托社会心理服务工作室,组织社会心理服务专业技术人员,为居(村)民提供心理健康服务。

  第二十四条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城乡社区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培育豫南特色文化人才队伍,传承和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组织并且开展节日民俗、民间文体等文化进社区活动,增加公共文化产品和服务供给,提升公共文化服务水平。

  第二十五条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健全覆盖城乡、便捷高效、均等普惠、智能精准的公共法律服务体系,整合优化律师、公证、法律援助、司法鉴定、人民调解、仲裁等各类法律服务资源,增强基层法律服务供给能力。

  第二十六条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健全城乡社区志愿服务体系,结合居(村)民需求配置多元化志愿服务项目,为城乡社区志愿服务提供指导和帮助。

  居(村)民委员会可以搭建志愿服务平台,开展家政服务、文体活动、心理疏导、医疗保健、法律服务、宣传教育等志愿服务。

  第二十七条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完善政务信息系统数据资源共享交换机制,依托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优化街道(乡镇)、居(村)分站点或者子栏目服务功能。

  推动与群众生产生活紧密关联的公共服务事项进驻街道(乡镇)便民服务中心和居(村)党群服务中心,实现事项集中高效办理。

  第二十八条市、县、区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完善社会力量参与社区服务的激励政策,建立健全城乡社区、社会组织、社会工作者、社区志愿者、社会慈善资源的联动机制,引导社会力量参与城乡社区服务。

  第二十九条支持、引导驻城乡社区单位向居(村)民免费开放停车场地、文化体育设施、会议活动场地等资源。

  第三十条居(村)民委员会应当组织居(村)民依法制定、修改完善自治章程、居民公约、村规民约,并报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备案。

  自治章程、居民公约、村规民约应当包括规范居(村)民日常行为、维护公共秩序、保障群众权益、调解群众纠纷、引导民风民俗等内容,可以对尊老爱幼、婚丧礼俗、餐饮消费、文明养犬、人居环境等内容规定守规奖励和违规约束的措施,但不得与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相抵触。

  第三十一条市、县、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城乡社区法治建设,开展法治宣传教育,培育法治文化,提高居(村)民法治意识,引导居(村)民合法理性表达诉求。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居(村)民委员会应当加强与公安派出所、人民法庭、司法所、律师事务所的衔接联动,推进人民警察、法官、检察官、律师进城乡社区开展法治宣传教育,推动普法工作落实。

  第三十二条市、县、区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居(村)民委员会应当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引领,开展群众性精神文明创建和新时代文明实践活动,传承中华优良历史传统文化,弘扬大别山精神,宣传选树道德模范、身边好人、见义勇为等先进典型,培育崇德向善的邻里文化,倡导家庭家教家风建设,推进移风易俗,提高城乡社区德治水平。

  第三十三条县、区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搭建议事协商平台,建立由基层党组织领导、居(村)民委员会组织、居(村)民参与的议事协商机制,引导居(村)民委员会开展形式多样的协商活动。

  居(村)民委员会应当支持、引导居(村)民对涉及公共利益、公益事业、社会治理等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问题开展议事协商,提高居(村)民自治能力。

  第三十四条县、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科学划分网格,整合各类网格资源,建设全科网格,优化网格管理运行机制,选优配强网格员队伍,提升网格化治理效能。

  网格化服务管理事项实行准入制度和清单化管理,并进行动态调整。任何单位未经批准不得将清单外事项交由网格办理。

  第三十五条市、县、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应当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完善矛盾纠纷多元预防化解工作协调机制,将矛盾纠纷预防化解贯穿重大决策、行政执法、司法等全过程,加强矛盾纠纷源头预防和及时化解。

  加强行业性专业性调解,引导仲裁机构、律师事务所、法律援助机构、行业协会等参与矛盾纠纷化解工作。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协调辖区内人民法庭、公安派出所、司法所、调解组织、居(村)民委员会以及其他群众性组织等,及时有效地发现矛盾纠纷苗头和隐患,依法有效化解。

  居(村)民委员会应当组织社区民警、网格员、人民调解员、法律顾问、平安志愿者等人员,源头预防、就地化解矛盾纠纷。

  第三十六条市、县、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指导居(村)民委员会建立完善群防群治、联防联控机制,增强城乡社区组织动员和防控能力。

  第三十七条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城乡社区突发事件应急指挥调度系统,完善与110、119、120、12345等热线的协同联动,做好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应急事件处置机制,指导支持城乡社区开展应急知识宣传、应急日常演练、安全风险识别、隐患排查、应急处理、善后工作和事件复盘等活动,并提供必要的物资保障。

  发生突发事件,居(村)民委员会应当依法协助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做好突发事件应对工作,进行宣传动员,组织并且开展自救、互救,协助维护社会秩序。

  第三十八条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将城乡社区治理工作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建立经费长效投入和资金资产使用监督管理机制,保障城乡社区治理工作。

  拓宽城乡社区治理资金筹集渠道,鼓励通过慈善捐赠、设立基金会等方式,引导社会资金投向城乡社区治理领域。

  第三十九条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社区工作者职业体系建设,建立社区工作者岗位开发、统一管理、薪酬待遇、培训培养、考核评价等制度,畅通社区工作者选聘、晋升渠道,构建结构符合常理、素质优良、专业高效的社区工作者队伍。

  县、区人民政府应当规范专职网格员招聘条件和程序,合乎条件的专职网格员可按照公开招聘规定聘用为社区专职工作人员,纳入社区工作者职业体系。

  第四十条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制定本辖区居(村)民委员会工作事务指导目录,明确主责事项清单、协助事项清单以及负面事项清单,并根据工作需要动态调整。

  市、县、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严格落实居(村)民委员会工作事务指导目录;安排居(村)民委员会办理协助事项清单内的工作事务,应当提供对应的经费和必要的工作条件;不可以要求居(村)民委员会办理列入负面清单内的工作事务。

  第四十一条居(村)民委员会可以组织居(村)民对供水、供电、供气、环境卫生、园林绿化等公共服务单位的服务情况做评议,并向被评议单位及其上级主管部门反馈评议意见。

  第四十二条城乡社区综合服务设施的用水、用电、用气,应当按照当地居(村)民生活类价格标准收取。

  第四十三条市、县、区人大常委会应当加强对城乡社区治理工作的监督,依托人大代表联络站、全过程人民民主基层示范点、基层立法联系点等平台,充分听取居(村)民对城乡社区治理工作的意见建议。

  第四十四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已有法律责任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未经批准将清单外事项交由网格办理的,由县、区人民政府予以纠正、通报批评。

  第四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第四十条规定,市、县、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将职责范围内的事项转交给居(村)民委员会承担的,由市、县、区人民政府予以纠正、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四十七条市、县、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或者有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行为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法律来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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